会计学院公示异议处理程序

作者:发布时间:2020-04-10浏览次数:1297

一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,异议提出人须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,异议申请需附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,发送至办公室主任处。

二、异议由会计学院班子负责处理,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不予受理:

1.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的;

2.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;

3.异议未在有效期内提出的;

4.异议提出人无新的事实证据,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。

三、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,认为情况属实且确有必要的,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。

四、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的,如公示信息未发生变化,可不再重复公示。如公示信息发生变化,则重新进行公示。

 

 

 

会计学院

2020年4月10日